高雄市全球會展推廣協會組織章程
【Kaohsiung Global MICE Association】
106.10.22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高雄市全球會展推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係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協調統合國內會展產業服務相關行業,形成會展產業另一股清流,以增進會展精緻服務品質,開發會展活動資源,提昇我國國際會展產業形象及國際會展組織合作,並強化社會服務、福國利民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設立各地分、支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 六 條:本會基於宗旨,推動下列任務:
一、 協助國內相關會展產業及周邊產業,相互合作,溝通交換產業經驗觀摩學習。
二、不定期舉辦國際會展專業知識技術訓練與研習會議課程。
三、邀請各國籌組會議專業人士來華,增進國際了解。
四、推廣國際性會議及展覽。
五、爭取主辦國際組織年會及相關會議,吸收專業知識與其訓練課程。
六、致力提昇高雄市城市會展觀光及商務旅遊,進而卓昇為國際會展城市。
七、社會福利、社會公益或其他有關慈善福利救助等事項之推動。
八、推廣文化創意產業。
九、其他有關本會會務推行及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別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曾在本條文第二款列舉事業服務資格或對會展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設立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團體會員參照世界國際會議協會之組織,團體會員限於
下列行業。
1.觀光事業主管機關及民間觀光組織。
2.專業會展籌組者。
3.媒體公關業。
4.交通運輸業。
5.觀光休閒旅遊及餐飲業。
6.會議或展覽中心。
7.會展相關服務業。
8.會展相關之學術單位。
9.推廣會展有興趣之非營利組織或公、工、協、學會。
三、榮譽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會理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1.曾為本會團體會員代表人,參與本會活動期間卓具貢獻者。
2.對國際會議事務,有專門著作或卓越成就者。
四、贊助會員:外縣市會展相關業者,包括個人及團體,得申請加入本會,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權與本會活動參與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推派之職務。
三、出席本會召集之會議。
四、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五、其他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 十一 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通過,提經會員大會追認,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團體會員其所經營之行業停業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重要決議案者。
三、受刑事宣告確定者。
第 十二 條:會員得以書面及六個月前預告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三 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四 條:會員一年未繳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六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七 條:本會置理事 15 人、監事 5 人,未來視需增加理事、監事名額,但不逾越法令規定名額,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八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為執行職務,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為執行職務。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3 年,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五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顧問:對本會有貢獻者,經理事會同意得聘為顧問。
第二十七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乙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本會選任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五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團體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個人贊助會員:新台幣貳千元。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個人會員:新台幣貳千元。
團體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個人贊助會員:新台幣貳千元。
三、事業費。
四、自由捐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年終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四十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